泰和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及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的实施、变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2、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第九条执行。
3、董事长津贴为税前50-120万元/年,董事长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其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其岗位职责考核发放。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5-15万元/年。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薪酬
(一)公司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按其工作岗位领取薪酬。
(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奖金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年度绩效奖金。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酬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位在下列区间内领取基本薪酬。
职位 | 基本薪酬(含税) |
总经理 | 40万元 - 100万元 |
副总经理 | 30万元 - 80万元 |
董事会秘书 | 30万元 - 80万元 |
财务总监 | 30万元 - 70万元 |
(二)年度绩效奖金:年终公司根据当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绩效考核情况、个人综合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并拟定年度绩效奖金发放金额,考核结果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认。绩效考核情况主要根据销售额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安全及公司治理、项目建设等确定。个人综合考评情况主要根据团队培养与建设、个人学习与成长、责任心与创造力等维度进行考评。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年度绩效奖金于考核年度结束后统一发放。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薪酬的计算根据本制度确立的标准,结合实际任职时间予以确定。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激励事项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四条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其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监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监高职责的。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