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康生化: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康生化”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广康生化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8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2.45元/股,于2023年6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丹群、蔡绍欣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股东英德众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众兴”)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世银、林剑胜、余克伟、车林、陈锐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含延长的锁定期)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蔡妙玉、郑静吟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若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6月27日上市,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3年7月24日,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42.45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丹群、蔡绍欣、公司股东英德众兴、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世银、林剑胜、余克伟、车林、陈
锐东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亲属蔡妙玉、郑静吟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非交易日顺延) | 延长锁定期后到期日(非交易日顺延) | ||
直接持股(万股) | 间接持股(万股)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
蔡丹群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2,582.00 | 144.07 | 34.89% | 1.95% | 2026年6月27日 | 2026年12月27日 |
蔡绍欣 | 实际控制人、董事 | 1,568.00 | - | 21.19% | - | 2026年6月27日 | 2026年12月27日 |
英德众兴
英德众兴 |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500.00 | - | 6.76% | - | 2026年6月27日 | 2026年12月27日 |
王世银 | 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 - | 40.00 | - | 0.54% | 2024年6月27日 | 2024年12月27日 |
林剑胜
林剑胜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 | 20.00 | - | 0.27% | 2024年6月27日 | 2024年12月27日 |
余克伟 | 监事会主席 | - | 11.01 | - | 0.15% | 2024年6月27日 | 2024年12月27日 |
车林 | 监事 | - | 12.63 | - | 0.17% | 2024年6月27日 | 2024年12月27日 |
陈锐东 | 职工监事 | - | 9.67 | - | 0.13% | 2024年6月27日 | 2024年12月27日 |
蔡妙玉
蔡妙玉 | 实际控制人配偶 | - | 100.00 | - | 1.35% | 2026年6月27日 | 2026年12月27日 |
郑静吟 | 实际控制人母亲 | - | 20.00 | - | 0.27% | 2026年6月27日 | 2026年12月27日 |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人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新星 刘 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