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06 证券简称:斯迪克 公告编号:2023-072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和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在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68)。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24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24日至2023年7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9:15至2023年7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11号斯迪克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金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8,817,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53,618,762股的54.851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2,780,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45%。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6,036,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071%。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2,780,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45%。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72,780,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45%。
4、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8,762,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54,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726,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54,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48,762,7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2%;反对54,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2,726,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4%;反对54,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化、宋伟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