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迪克: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29  斯迪克(300806)公司公告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4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或“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21万股,发行价格11.2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2,919.67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4,496.50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28,423.17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1月19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了“会验字[2019]8052号”《验资报告》。此次发行证券于2019年11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原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斯迪克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1年2月25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斯迪克于2022年1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2月11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延长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效期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需要,斯迪克决定聘请平安证券担任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22年1月28日与平安证券签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2022年6月,因平安证券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采取暂停保荐机构资格的监管措施,斯迪克于2022年7月29日与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保荐机构”)签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方正承销保荐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方正承销保荐就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

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注销全部募集资金专户。方正承销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袁玉平
保荐代表人谢江鹏、王子
联系电话010-5699189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06.SZ
注册地址江苏省泗洪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太仓市青岛西路11号
情况内容
法定代表人金闯
实际控制人金闯、施蓉
联系人吴晓艳
联系电话0512-53989120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方正承销保荐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等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3年8月24日,方正承销保荐原保荐代表人吉丽娜女士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方正承销保荐委派保荐代表人谢江鹏先生接替吉丽娜女士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2、未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期限内全额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因斯迪克未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期限内全额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的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23年3月27日,斯迪克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40号)。针对该事项,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斯迪克加强对剩余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合法合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斯迪克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OCA光学胶膜生产扩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合计801.07万元(含利息收入,截至2023年11月30日余额,最终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结息后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2023年12月9日进行了公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方正承销保荐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斯迪克能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履行职责,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方正承销保荐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斯迪克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在方正承销保荐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内,除逾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外,斯迪克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结项,全部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工作已完成。公司无尚未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除逾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外,不存在其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江鹏王 子

法定代表人:

袁玉平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