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迈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保荐的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迈科技”或“公司”)于2019年12日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履行督导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光大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秋明 |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 | 张奇英(0755-25310050) |
黄锐(0755-25310197) | |
是否更换保荐代表人或其他情况 | 否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807 |
注册资本 | 6,785.10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316号10号楼106-606号房、108-608号房 |
主要办公地址 | 郑州市高新区莲花街316号10号楼106-606号房、108-608号房 |
法定代表人 | 郭建国 |
董事会秘书 | 刘洪宇 |
联系电话 | 0371-67989993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12月19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报文件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公司及其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回复;并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了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光大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通过开展尽职调查、审阅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文件、访谈发行人相关人员等方式,密切关注发行人规范运行与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顺利完成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光大证券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督导其有
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以及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3、督导公司建立完善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情况。
5、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关联交易,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性。
6、通过现场检查并形成《现场检查报告》、年度培训、日常沟通、发表核查意见、出具《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对外披露。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1、2021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实施“营销中心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2,959.11 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对上述调整情况无异议。
2、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物联网产业园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该募投项目节余资金44,217,064.87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资金划转完成后,公司将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销户处理,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随之终止。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对上述调整情况无异议。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代表列席各类会议;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及培训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保荐工作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天迈科技持续督导期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
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奇英 黄锐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