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07  天迈科技(300807)公司公告

一、 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论证,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具备实施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

二、《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可行。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预案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

七、 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吴跃平、关志超、司爱军

2023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