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量股份: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久量股份”)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郭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7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郭子龙:
经查,你作为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任董事,在久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曾作出承诺:“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2023年5月9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久量股份78.13万股,成交均价10.75元/股,成交金额839.9万元, 本次减持价格低于久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11.04元/ 股。你未遵守承诺减持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履行相关承诺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认真整改,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