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量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查股网  2024-05-16  久量股份(30080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08 证券简称:久量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久量股份”)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9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就《关注函》中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针对《表决权放弃协议》,请你公司:

(1)说明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表决权放弃部分对应的股份是否可以转让,上述人员后续是否有其他股份转让计划,如是,请补充披露后续具体转让安排并说明是否会导致相关股份恢复表决权并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说明在交易各方产生分歧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取消放弃表决权的可能性,是否存在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具体的安排,你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3)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查并逐项说明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与中达汇享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结为一致行动人的计划,如否,请提供充分、客观的证明材料。

公司回复:

一、说明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表决权放弃部分对应的股份是否可以转让,上述人员后续是否有其他股份转让计划,如是,请补充披露后续具体转让安排并说明是否会导致相关股份恢复表决权并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一)说明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表决权放弃部分对应的股份是否可以转让

卓楚光、郭少燕所持表决权放弃对应的股份自2022年11月29日可以依法转让,但作为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受到减持限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卓奕凯、卓奕浩所持表决权放弃对应的股份将于2024年6月20日后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该部分股份在解除限售后将转让予中达汇享。

(二)上述人员后续是否有其他股份转让计划,如是,请补充披露后续具体转让安排并说明是否会导致相关股份恢复表决权并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

1、根据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卓奕凯、卓奕浩所持表决权放弃对应的股份将在2024年6月20日后转让予中达汇享,该部分股份转让后,中达汇享将恢复拥有该部分股权的表决权,持股比例将达到26.64%,将会更加稳固中达汇享对公司的控股权以及十堰市国资委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卓楚光、郭少燕确认本次交易正式协议签署后,二人在6个月内不会减持剩余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放弃对应的股份),6个月期满后,如二人拟进一步减持,届时将依法依规并遵守《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减持,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如果卓楚光、郭少燕所持表决权放弃对应的股份的表决权恢复,不会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①卓楚光、郭少燕(以下合称“甲方”)与中达汇享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第2.6条约定,“在弃权期间内,如甲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的,本次表决权放弃的效力安排如下:(1)如甲方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的,则该等被转让的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放弃自该等股份不再登记于甲方名下之日起终止,剩余未被转让的仍登记在甲方名下的弃权股份的表决权放弃持续有效:

(2)如甲方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的,本表决权弃权持续有效,甲方应保证通过大宗交易或转让方式受让弃权股份的受让人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表决权放弃,或促使自身的一致行动人、关联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放弃行使与该等转让股份等额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但如前述转让是经过乙方同意的,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甲方名下之日,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放弃终止:(3)弃权股份全部或部分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甲方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甲方名下之日,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放弃终止,但剩余未被执行的弃权股份的弃权及期限等不受影响”。

据此,卓楚光、郭少燕在放弃表决权期间,如果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的,本表决权弃权持续有效,卓楚光、郭少燕有义务保证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履行表决权放弃义务。如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弃权股份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持股5%以上的股东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但该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卓楚光、郭少燕需要遵守前述减持规定,中达汇享具有足够的时间对公司股份变动作出应对措施,预计对中达汇享对公司的控制权影响较小。

②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与中达汇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第5.8条约定,公司控股股东卓楚光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承诺在本次交易

完成后将会维护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稳定,保证不会单独或共同地自行或协助乙方以外的主体谋求、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导致乙方丧失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三)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本次交易的受让方中达汇享在《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部分提示了控制权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如下:“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和转让方已经就维护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做出了明确的相关安排,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因交易双方违约、除转让方之外的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再次变化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风险。”

律师核查意见:

卓楚光、郭少燕所持表决权放弃对应的股份自2022年11月29日可以依法转让,但作为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现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受到减持限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其本人确认在本次交易正式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不会减持剩余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放弃对应的股份),6个月期满后,如二人拟进一步减持,届时将依法依规并遵守《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减持,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卓奕凯、卓奕浩所持表决权放弃对应的股份将在2024年6月20日后转让予中达汇享,该部分股份转让后,中达汇享将恢复拥有该部分股权的表决权,将会更加稳固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二、说明在交易各方产生分歧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取消放弃表决权的可能性,是否存在争议解决机制以及具体的安排,你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一)本次交易各方对分歧解决机制约定明确,各方取消放弃表决权的可能性较小

按照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与中达汇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交易各方对中达汇享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取得公司的控制权、本次转让方所持剩余股份的表决权放弃、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方取消放弃表决权的可能性较小。

(二)《表决权放弃协议》明确了违约责任及争议纠纷解决机制

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与中达汇享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第五条约定,“5.1 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5.2 在弃权期间,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并导致乙方丧失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总价的30%,且甲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十条约定,“10.1 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由

中国法律管辖;10.2 凡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涉及合同的违约、终止或合同无效事项(以下统称“争议”),均应由双方当事人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各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因此,本次交易各方在《表决权放弃协议》明确了违约责任及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各方按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三)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

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与中达汇享(下称“乙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第一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0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交易各方共同促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完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其中,“4.2 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需包含2名经甲方认可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乙方有权提名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双方应促使和推动乙方提名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长。4.3 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双方应促使和推动乙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选且其中1名监事候选人为监事会主席。4.4 上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乙方推荐人选,副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由双方协商推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方应配合乙方促使和推动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前述人选。”根据前述约定,交易各方通过前述公司治理安排,能够保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完成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改选,中达汇享取得公司经营控制权。

(四)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本次交易的受让方中达汇享在《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部分提示了控制权相关风险,具体内容参见前文所述。

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各方对分歧解决机制约定明确,各方取消放弃表决权的可能性较小;《表决权放弃协议》明确了违约责任及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交易各方通过在《股份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公司治理安排,能够保障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完成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改选,中达汇享取得公司控制权。

三、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查并逐项说明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与中达汇享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结为一致行动人的计划,如否,请提供充分、客观的证明材料

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与中达汇享确认,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与中达汇享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结为一致行动人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经逐条比对,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与中达汇享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结为一致行动人的客观情形:

序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比对核查结论
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未持有中达汇享的财产份额。
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中达汇享的实际控制人为十堰市国资委。投资者未受同一主体控制。
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未在中达汇享担任任何职务。
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未持有中达汇享的财产份额。
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不存在为中达汇享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形
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与中达汇享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未持有中达汇享的财产份额。
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未在中达汇享担任任何职务。
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及前述相关亲属未持有中达汇享的财产份额,未在中达汇享担任任何职务。
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不适用
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不适用
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与中达汇享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律师核查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与中达汇享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或者结为一致行动人的计划。

二、《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交易双方确认,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中达汇享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需包含2名经卓楚光及其一致行动人认可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中达汇享有权提名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双方应促使和推动中达汇享提名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长。请你公司:

(1)详细说明交易双方约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提名条款的法律有效性,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其他股东提名权及其他权益的情形;

(2)详细说明协议双方如何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人员安排的通过以及实施,是否存在其他保证前述安排通过的相关协议约定 ,是否需修订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任条款;

(3)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常决策机制、有关放弃表决权和相关协议安排是否可变更、撤销或者存在违约风险、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需得到转让方认可的情况等 ,说明后续认定中达汇享取得控制权的依据是否充分。

公司回复:

一、详细说明交易双方约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提名条款的法律有效性,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损害其他股东提名权及其他权益的情形

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与中达汇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第一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0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交易各方共同促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完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其中,“4.2 乙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需包含2名经甲方认可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乙方有权提名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双方应促使和推动乙方提名之董事候选人当选为上市公司董事长。4.3 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2名股东监事候选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双方应促使和

推动乙方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当选且其中1名监事候选人为监事会主席。4.4 上市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乙方推荐人选,副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由双方协商推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方应配合乙方促使和推动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前述人选。”《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单一有权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具体可提名数量作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第一期标的股份完成变更登记后,中达汇享持有公司11.42%的股份,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前述规定和《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提名相应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股份转让协议》是本次交易各方达成的合意,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相关协议对本次交易各方具有约束力,不影响公司其他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提名权和其他权利。因此,交易各方在《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提名条款,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提名权及其他权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至九十四条对股东大会的职权、召集、召开、表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即,在公司后续对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改选时,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合法权利,不会导致其他股东的提名权及其他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交易双方前述约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提名条款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损害其他股东提名权及其他权益的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双方约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提名条款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或损害其他股东提名权及其他权益的情形。

二、详细说明协议双方如何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人员安排的通过以及实施,是否存在其他保证前述安排通过的相关协议约定,是否需修订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任条款

(一)详细说明协议双方如何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人员安排的通过以及实施

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与中达汇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第一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30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交易各方共同促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完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四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第五章第二节、第七章第二节对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作出了明确规定。据此,本次交易各方将严格按照《股份转让协议》和久量股份现行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会议召开程序推进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事项。

本次交易第一期标的股份过户后,中达汇享持有11.42%的股份表决权,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放弃所持剩余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据此,中达汇享将成为持有股份表决权第一大的股东,且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相对较低且分散,中达汇享通过所持股份表决权能够对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和监事会产生重大影响,保障交易双方协议约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候选人依法当选。

(二)是否存在其他保证前述安排通过的相关协议约定

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与中达汇享确认,除本次交易协议外,各方不存在签署其他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人员安排通过的相关协议。

(三)是否需修订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任条款

本次交易第一期标的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30日内,中达汇享可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久量股份可依据现行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选任新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无需修订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任条款。律师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协议双方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以及交易协议相关约定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人员安排的通过以及实施;除本次交易协议外,不存在其他保证前述安排通过的相关协议约定,公司无需修订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选任条款。

三、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常决策机制、有关放弃表决权和相关协议安排是否可变更、撤销或者存在违约风险、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需得到转让方认可的情况等,说明后续认定中达汇享取得控制权的依据是否充分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份表决权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指卓楚光、郭少燕将合计持有的1,826.6853 万股股份和卓奕凯将持有的1,217.7903万股股份以及卓奕浩将持有的1,217.7902万股股份转让予中达汇享完成变更登记)前后,公司前十大股东的股权结构及股份表决权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完成前本次交易完成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股份(股)拥有表决权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股份(股)拥有表决权占总股本比例(%)
1中达汇享000042,622,65826.64%42,622,65826.64%
2卓楚光49,206,20030.75%49,206,20030.75%36,904,62523.07%00
3郭少燕23,861,25014.91%23,861,25014.91%17,895,93811.18%00
4卓奕凯12,177,9037.61%12,177,9037.61%0000
5卓奕浩12,177,9037.61%12,177,9037.61%0000
6融信量3,416,0002.14%3,416,0002.14%3,416,0002.14%3,416,0002.14%
7张建飞2,063,5581.29%2,063,5581.29%2,063,5581.29%2,063,5581.29%
8徐嘉诚1,812,2001.13%1,812,2001.13%1,812,2001.13%1,812,2001.13%
9徐国新1,166,1320.73%1,166,1320.73%1,166,1320.73%1,166,1320.73%
10陈海华1,067,3000.67%1,067,3000.67%1,067,3000.67%1,067,3000.67%
11UBSAG962,6090.60%962,6090.60%962,6090.60%962,6090.60%

注:上表中前十大股东按照截至2024年5月10日的持股情况进行披露。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达汇享将持有公司26.64%的股份表决权,是公司第一大股东。除中达汇享外,其他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表决权均在3%以下,持股比例较低且分散。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条第(六)款规定,“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达汇享通过持有的股份表决权能够对久量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所持久量股份的控股权稳定。

(二)公司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常决策机制

久量股份现行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常决策机制约定如下:

公司章程条款序号董事会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日常决策机制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一)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的修改方案;(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九)审议批准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案;(十)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本次交易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第一期标的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中达汇享拥有公司11.42%的股份及表决权,公司现有控股股东卓楚光及一致行动人郭少燕、卓奕凯、卓奕浩放弃所持全部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届时,中达汇享成为拥有第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远高于公司其他股东拥有的股份表决权,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能够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及时改选久量股份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聘请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三)有关放弃表决权和相关协议安排是否可变更、撤销或者存在违约风险、2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需得到转让方认可的情况等,说明后续认定中达汇享取得控制权的依据是否充分

1、有关放弃表决权和相关协议安排是否可变更、撤销或者存在违约风险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与中达汇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1)在卓楚光和郭少燕转让股份的同时,卓楚光放弃其持有的全部剩余3,690.4625万股股份(约占总股本的23.07%)的表决权;郭少燕放弃其持有的全部剩余1,789.5938万股限售股份(约占总股本的11.18%)的表决权;卓奕凯放弃其持有的全部1,217.7903万股限售股份(约占总股本的7.61%)的表决权;卓奕浩放弃其持有的全部1,217.7902万股限售股份(约占总股本的7.61%)的表决权。(2)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为不可撤销之弃权,在弃权期间内,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3)表决权放弃的期间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至满三年之日的期间。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无条件同意,在上述弃权期间届满时,中达汇享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应按照中达汇享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延期协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本次交易转让方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有关放弃股份表决权的安排系以签署书面协议作出,交易各方对放弃表决权的机制和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障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履行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第七条、第八条约定,若中达汇享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关相关规定不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的,或者发生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或者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有权终止协议。此外,有关放弃表决权和相关协议安排的变更、撤销均需交易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

2、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需得到转让方认可的背景和影响

根据本次交易各方的说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中达汇享提名的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需得到转让方认可,背景和原因是为了保障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经营的稳定性,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后续认定中达汇享取得控制权的依据是否充分

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达汇享将持有公司26.64%的股份表决权,是公司第一大股东,除中达汇享外,其他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表决权均在3%以下,持股比例较低且分散,中达汇享通过持有的股份表决权能够对久量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任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现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楚光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放弃所持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将无法对久量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任免产生重大影响。且卓楚光及其一致行动人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已承诺在本次交易后维护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不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公司认定中达汇享通过本次交易取得控制权的依据充分。

律师核查意见:

如果本次交易的受让方中达汇享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关相关规定不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的,或者发生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或者出现不可抗力情形,转让方卓楚光、郭少燕、卓奕凯和卓奕浩有权

终止协议。此外,有关放弃表决权和相关协议安排的变更、撤销均需交易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各方有关放弃表决权和相关协议安排不存在可变更、撤销或者存在违约风险,公司认定中达汇享通过本次交易取得控制权的依据充分。

三、结合中达汇享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和未来具体经营计划、未来资金需求和应对计划、主要股东的背景及财务状况的相关背景等因素,进一步说明中达汇享是否具有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是否计划长期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交易是否存在其他的利益安排。

公司回复:

(一)中达汇享具备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中达汇享为2024年5月7日新设立的合伙企业,尚未开展实际业务。除本次协议受让上市公司18,266,853.00股股份外,目前暂无具体经营计划、未来资金需求。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达汇享将作为控股股东,保证上市公司经营稳定,按照上市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从主要出资人背景来看,十堰城市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城运”)控制的湖北扬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扬达”)为中达汇享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十堰城运、深圳德润杰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霖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为中达汇享的有限合伙人。其中,十堰城运为十堰市国资委100%持股的企业,因此,十堰市国资委可实现对中达汇享的实际控制,即中达汇享的实际控制人为十堰市国资委。

十堰市国资委是十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十堰城运作为十堰市国资委下属核心产业平台,其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3/312023/12/312022/12/312021/12/31
资产总额11,405,419.3711,147,200.3210,384,091.619,081,503.32
负债总额4,194,376.183,950,445.243,097,814.092,459,297.59
所有者权益总额7,211,043.207,196,755.087,286,277.516,622,205.74
资产负债率36.78%35.44%29.83%27.08%
项目2024年1-3月2023年1-12月2022年1-12月2021年1-12月
营业收入173,888.53855,225.61743,226.33462,800.28
营业成本154,617.45732,496.41631,332.87376,808.27
利润总额18,282.3580,607.5081,217.6475,854.44
净利润14,356.2659,097.8761,008.2158,768.98
净资产收益率0.20%0.82%0.84%0.89%

注:2024年为未经审计数据;2022-2023年为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2024]京会兴审字第00260100号、[2023]京会兴审字第16000132号);2021年为模拟合并报表数据。

中达汇享作为十堰市国资委实际控制的企业,定位为十堰市国有资产运营保障中心旗下的核心国有城投控股平台,承担十堰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及通过搭建资本运作平台实现国有资产资本化的相关职责,将根据十堰市国资委规划与上市公司形成优势资源互补,有能力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

同时,中达汇享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扬达的委派代表王永吉先生为现任十堰城运公司董事,具备丰富的企业经营、资产管理和国有投资的经验。

综上所述,中达汇享具备经营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

(二)中达汇享计划长期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本次交易中,中达汇享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久量股份的股权。同时,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在卓奕凯、卓奕浩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即2024年6月20日)后五个工作日内,中达汇享将继续通过受让2,435.5805万股股份,以巩固控股权。

因此,中达汇享计划长期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三)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的利益安排

本次交易中,十堰市国资委拟通过本次收购取得久量股份的控制权,充分发挥自身资源整合能力和资本运作能力,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延伸和优化产业链,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也期望通过本次让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引入国资背景控股股东,提高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因此,除已经披露的协议安排外,本次交易不存在其他的利益安排。

四、请你公司结合对上述问题1-3的回复,说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你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会否对你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你公司及相关方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一)公司及相关方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1、根据卓楚光、郭少燕确认,其本人确认在放弃表决权期间,所持表决权放弃对应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股份转让计划,即使转让,《表决权放弃协议》已对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之后的表决权放弃作出安排,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相关规定,如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收购方亦具有足够的时间对公司股份变动作出应对措施。

2、卓奕凯、卓奕浩所持表决权放弃对应的股份将在解除限售后转让给中达汇享,该部分股份转让后,中达汇享将恢复拥有该部分股权的表决权,将会进一步强化公司的控制权。

3、《表决权放弃协议》明确了违约责任及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各方取消放弃表决权的可能性较小,且根据协议约定,在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间届满时,受让方中达汇享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转让方延长弃权期间。

4、交易各方通过在《股份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公司治理安排,能够保障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达汇享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日常经营产生或施加重大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

5、本次交易完成后,中达汇享计划长期持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中达汇享作为十堰市国资委实际控制的企业,定位为十堰市国有资产运营保障中心旗下的核心国有城投控股平台,承担十堰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资本运营及通过搭建资本运作平台实现国有资产资本化的相关职责,在企业经营、资产管理和国有投资方面具备丰富的经验,能够与上市公司形成优势资源互补,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及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控制权稳定,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司控制权及生产经营持续稳定,对公司正常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受让方中达汇享和转让方已经就维护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做出了明确的相关安排,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因交易双方违约、除转让方之外的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其他原因导致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再次变化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提请投资者注意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风险。

广东久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