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海讯: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3-19  中科海讯(300810)公司公告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三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投资关系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特定对象来访,是指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

(二) 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例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制订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订重大合同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予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采取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 诚实守信原则: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三) 保密原则:公司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来访者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非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 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沟通内容

第七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部门设置及职责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证券资本部为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具体接待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各分公司有协助义务。

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接到证券分析师、投资者、有关媒体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证券资本部,由证券资本部统一组织接待。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及业务往来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行业情况、业务流程、经营模式、组织架构、财务状况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六) 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细则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特定对象来访,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工作中,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创造良好途径。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第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应当按照《预约须知》(见附件一)的要求,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同意后,由证券资本部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二);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三)。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签订承诺书时应要求其出具机构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五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资本部负责对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派人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公司接待人员在回答参观人员的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参观人员的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或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接待人员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媒体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应要求相应媒体于3个工作日前提供采访提纲,由公司证券资本部根据采访提纲拟定采访接待方案及采访应答材料,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执行。采访提纲应包括:媒体名称、记者姓名、

所属部门或内容板块、联系方式、访谈内容、采访时间等。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接受媒体采访后,公司证券资本部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做出相应的采访安排。

在媒体采访完成后,公司证券资本部应保持与媒体关键人员、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获知最终报道内容并进行认真核查,使该媒体所发布的报道及披露的信息与公司宣传方向一致并符合公司利益。在媒体发布采访报道后,公司证券资本部应密切关注传播动态。如最终报道效果与预期效果严重背离,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将不良影响降至最低。第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接待备查登记表》(见附件四),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上述所有来访接待资料由证券资本部统一建档留存,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向其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采访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2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五),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

称“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责任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授权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8日

附件一:《预约须知》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请有意来公司现场参观交流的投资者提前2个工作日与公司证券资本部联系,以便公司进行接待登记。公司将根据日常经营活动决定是否安排接待。

电话:010-82492042(工作日)

邮箱:zkhx@zhongkehaixun.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15号院6号楼

邮编:100095

二、预约登记

公司同意接待后,将与来访人员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并请提供问题提纲和相关资料。同时,来访人员须填写《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并签署《承诺书》。

三、现场接待时间安排

工作日8:30-12:00,13:00-17:30。

四、其他

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以公司或机构投资者名义前来调研,请提供公司或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并事先在《承诺书》中签章。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特定对象来访预约登记表

来访联系人姓名职务
联系人工作单位
来访人员类型□投资者 □证券机构 □新闻媒体 □其他:
预约来访时间来访人数
是否接待□是 □否接待时间和地点
来访人员名单
序号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从业资格证号
1
2
3
4
5
日程安排
调研或采访提纲(可另附提纲)
陪同/参与人员
董事会秘书意见

附件三:《承诺书》

承诺书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 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现场接待备查登记表》

现场接待备查登记表

填表时间填表人
接待时间接待地点
来访人员类型□投资者 □证券机构 □新闻媒体 □其他:
来访人员名单
序号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电话从业资格证号
1
2
3
4
5
参与接待人员
活动内容
备注
来访人员签字日期:
陪同/参与人员签字日期:
董事会秘书签字日期:

附件五:《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