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17  铂科新材(300811)公司公告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对《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4月17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条件。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条件及授予条件的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为2023年4月17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3名激励对象授予59.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2名激励对象授予138.70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伊志宏 李音 谢春晓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