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17  铂科新材(300811)公司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列入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一名中国香港籍员工,该中国香港籍员工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实行国际化战略,拓展海外市场将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纳入激励对象的员工在公司的海外市场拓展、技术支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有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该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4、列入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同意公司以2023年4月17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3名激励对象授予59.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2名激励对象授予

138.70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