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就公司提供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发表如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惠州铂科新感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交易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伊志宏 | 李音 | 谢春晓 | ||
时间:2023年8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