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与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对控股子公司惠州
铂科新感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其生产经营,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该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该交易公平、合理,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伊志宏 | 李音 | 谢春晓 | ||
时间: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