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11证券简称:铂科新材公告编号:2024-025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14: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产业园B座13F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及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杜江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9,060,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57,048股的59.87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8,372,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57,048股的49.46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为20,687,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57,048股的10.403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815,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57,048股的10.46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2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57,048股的
0.06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687,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8,857,048股的10.403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31,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1%;反对22,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87,0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2%;反对22,6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0%;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58,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14,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9,058,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14,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9,058,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14,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58,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14,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58,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7%;
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14,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33,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89,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9,033,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89,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1%。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8,885,0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9%;
反对17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40,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88%;反对17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9,021,8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8%;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77,2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60%;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9%;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1%。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9,033,6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89,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敖华芳、曾雪荧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