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科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11 证券简称:铂科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7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5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产业园B座13F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杜江华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70,905,1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0,919,150股的60.83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7,542,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6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1人,代表股份33,362,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6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2人,代表股份33,362,7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1人,代表股份33,362,6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6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0,636,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0%;反对132,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弃权135,9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94,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56%;反对132,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8%;弃权135,9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6%。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70,638,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2%;反对207,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
弃权58,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96,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19%;反对207,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4%;弃权58,9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专项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70,624,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5%;反对207,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弃权73,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08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73%;反对207,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2%;弃权73,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梦源、曹倩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