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有5人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作废处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处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9,440股(调整后)。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
予日为2023年4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员工利益和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4月26日,并同意以19.6539元/股(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授予208,832股(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本页为《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忠智 董 明 倪 崖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