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14 证券简称:中富电路 公告编号:2023-030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局广场大厦6楼GH单元。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31,891,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2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31,83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9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55,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31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13%。
3、其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1,8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1,8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公司独立董事刘树艳、梁飞就2022年度履职情况做了述职报告。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1,89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7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1,8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7%;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780%;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8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1,8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75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9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97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联股东中富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睿山科技有限公司、香港慧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泓锋
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富兴业电子有限公司、厦门市聚中利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1,8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75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1,8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75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1,8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755%;反对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025%。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31,89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