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http://ddx.gubit.cn  2023-09-11  中富电路(300814)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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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富电路 股票代码:30081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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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或“平安证券”)接受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富电路”或“公司”)委托,担任中富电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经过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除非特别注明,本发行保荐书所使用的简称和术语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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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项目组情况 ...... 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三、本次发行方案 ...... 6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 16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 17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 18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21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保荐意见 ...... 22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22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22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23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25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内容 ...... 30

六、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31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33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33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48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 51

附件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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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项目组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本次负责保荐的保荐代表人

平安证券授权杨惠元、甘露担任中富电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杨惠元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会计学硕士,现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产品经理,曾负责或参与新乡化纤(000949)2016年非公开发行、江西铜业(600362)非公开发行、安阳钢铁(600569)非公开发行、新乡化纤(000949)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及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兴慧电子收购合众思壮(002383)财务顾问、兴创电子收购实达集团(600734)财务顾问、白鹭集团可交换公司债券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甘露女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现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日海智能(002313)IPO、宇顺电子(002289)IPO、瑞凌股份(300154)IPO、方直科技(300235)IPO、兆日科技(300333)IPO、麦捷科技(300319)IPO、赢合科技(300457)IPO、木林森(002745)IPO等IPO项目以及日海智能(002313)非公开发行、木林森(002745)非公开发行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平安银行(000001)优先股、方直科技(300235)非公开发行、安阳钢铁(600569)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本次发行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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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振鹏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产品经理,自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四川九洲(000801)并购重组项目、凯德石英(835179)北交所IPO、新乡化纤(000949)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项目组其他成员

王志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职于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自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了雪天盐业(600929)、金信诺(300252)、沃施股份(300483)等IPO项目,雄帝科技(300546)、南玻A(000012)、方直科技(300235)、玉禾田(300815)等定向增发项目、国泰君安(601211)公司债、海誉科技新三板挂牌及其定增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毛伟仁先生,注册会计师、管理学硕士,现任平安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产品经理,自2021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参与了华慧能源创业板IPO项目、深圳市政府离岸人民币债、长发集团美元债、台州黄岩交旅欧元债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Jove Enterprise Limited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和二工业区兴业路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局广场大厦6楼GH单元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富电路
股票代码300814.SZ
法定代表人王昌民
董事会秘书王家强
成立日期2004年3月12日
邮政编码518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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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86-755-26683724
传真号码86-755-26406673
互联网地址www.jovepcb.com
经营范围双面及多层线路板、柔性线路板的生产和销售;技术及货物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生产经营新型电子元器件(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高频微波线路板、半导体专用材料(半导体载板)的生产及销售(上述增营项目在松岗分厂生产)。
本次发行的类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

三、本次发行方案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2,000.00万元(含52,000.00万元),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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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5)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七)转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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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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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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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为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中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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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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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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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4)根据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5)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7)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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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①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②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③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④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⑤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5)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6)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

(7)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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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行人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11)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的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2,000.00万元(含5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金额拟使用募集资金
1年产100万平方米印制线路板项目50,047.6140,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12,000.0012,000.00
合计62,047.6152,000.00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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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1中富电子有限公司境外法人54,500,00031.0054,500,000-
2深圳市睿山科技有限公司境内法人29,539,20016.8029,539,200-
3香港慧金投资有限公司境外法人21,967,00012.5021,967,000-
4深圳市泓锋投资有限公司境内法人18,493,80010.5218,4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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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厦门市聚中辰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法人2,706,0001.54--
6厦门市聚中利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法人2,320,0001.32--
7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境外法人1,046,6600.60--
8厦门市聚中成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境内法人702,8000.40--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591,9930.34--
1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577,1500.33-
合计——132,444,60375.35124,500,000-

五、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1036号”、“大华审字[2022]001786号”及“大华审字[2023]00181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3年上半年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合并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6-302022-12-312021-12-312020-12-31
资产总计169,492.29185,026.85182,216.59104,144.71
负债合计56,958.4172,213.2276,723.3240,941.77
所有者权益合计112,533.87112,813.62105,493.2763,202.9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12,533.87112,813.62105,493.2763,202.9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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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63,430.97153,672.54144,035.19108,203.10
营业利润2,543.759,265.9810,732.6011,796.95
利润总额2,533.539,265.6610,662.1111,635.98
净利润2,353.609,659.829,629.8610,295.5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53.609,659.829,629.8610,295.56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6月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929.368,525.077,140.676,814.4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026.68-10,855.18-29,470.11-5,827.6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12.513,760.1730,982.62175.2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104.102,676.508,351.58256.83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3-6-30 /2023年1-6月2022-12-31 /2022年度2021-12-31 /2021年度2020-12-31 /2020年度
流动比率(倍)1.891.751.841.71
速动比率(倍)1.311.191.231.06
资产负债率(合并)33.61%39.03%42.11%39.3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6.05%31.36%32.06%26.6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014.114.694.45
存货周转率(次)1.643.213.373.57
总资产周转率(次)0.360.841.011.05
每股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元)0.280.480.410.5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180.150.480.02
利息保障倍数28.0721.5529.0735.4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30.550.660.7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30.550.660.78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68.8912.1917.73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说明:
(1)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存货)/期末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合并)=(合并报表负债总额/合并报表资产总额)×100%
(4)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负债总额/母公司资产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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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账面价值+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
(7)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或减少)额/期末总股本
(10)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11)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摘自发行人公告文件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以下可能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平安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运作流程主要包括前期尽职调查、项目立项审核、申报材料制作、质控评审、项目内核等阶段,项目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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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对达成合作意向的项目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后,认为符合我司立项标准,提交正式立项申请。

(2)质量控制部对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立项审核意见,项目组进行书面回复。

(3)立项委员会对项目立项进行评审。立项委员会由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管理部成员、质量控制部成员、资深投行人员等成员组成。经立项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同意公司正式立项。

2、内核程序

内核管理部对申请文件进行复核后提交内核委员会审议,内核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内核委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的方式就内核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内核反馈意见,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通过内核进行表决。

(二)平安证券内核意见

经表决,7名内核委员认为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

3-1-21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平安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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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的保荐意见平安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中富电路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发行人分别于2022年12月13日、2023年3月9日、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发行人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已于2023年7月28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9月4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2022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3年3月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会议以及2022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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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换办法,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已聘请平安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295.56万元、9,629.86万元和9,659.8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9,861.75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52,000.00万元(含52,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年产100万平方米印制线路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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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印制电路板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印制电路板的主要功能是使各种电子元件形成预定电路的连接,起到信号传输、电源供给等重要作用。公司生产的PCB产品包括单面板、双面板和多层板等。公司主要为电子信息制造业各细分领域主流客户提供定制化的PCB产品,应用于通信、新能源、汽车电子、工业控制、消费电子及医疗电子等领域。公司凭借技术逐步积累和与客户长期合作,在细分产品领域拥有了较为稳定的客户资源,包括多家全球领先通信设备服务商以及威迈斯、Vertiv、NCAB、Asteelflash、Lacroix、Lenze、Schneider、台达、Jabil、嘉龙海杰等工业控制、汽车电子、消费电子领域的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目前公司产品已远销欧洲、亚洲、美洲等国家和地区。在当前云计算、5G网络建设、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4.0、物联网、新能源汽车等新兴电子信息技术加速演变的大环境下,下游应用行业的蓬勃发展将带动PCB需求的持续增长。因此,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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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未发行过公司债券,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第(二)至(五)项的规定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发行人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服务、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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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发行人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并在其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0246号)中指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8年度至2020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1]001036号),对发行人2021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786号),对发行人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00181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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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0,295.56万元、9,629.86万元和9,659.82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9,861.75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52,00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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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52,0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6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39.31%、42.11%、39.03%及33.61%,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2020年、2021年、2022年和2023年上半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6,814.45万元、7,140.67万元、8,525.07万元及4,929.36万元,现金流量情况良好。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注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1、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年产100万平方米印制线路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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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年产100万平方米印制线路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为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不会发生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满足《注册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印制电路板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年产100万平方米印制线路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以优化产能布局、满足海外市场发展需求和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主营业务属于“1.2电子核心产业”之“1.2.1.3982*电子电路制造”,投向属于国家战略新兴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3-1-30

发行人已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可转债的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本次发行的票面利率由发行人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

3-1-31

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关于第九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自本次可转债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金额占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0%,不属于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公司符合该项发行条件。

(二)关于第十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第十一条“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与适用

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符合该项发行条件。

(三)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与适用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52,000.00万元,占公司2023年6月30日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为46.21%,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公司符合该项发行条件。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四)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52,000.00万元,其中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和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为12,000.00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3.08%,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公司符合该项发行条件。

六、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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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未约定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4、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此外,发行人已明确在发行可转债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规定了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对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赎回条款,规定了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回售条款,规定了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此外,募集说明书中已明确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1-33

6、根据发行人与平安证券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已聘请平安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并约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表决通过的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发行人已约定了可转债的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注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1)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100万平方米印制线路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可实现年均营业收入100,000.00万元,年均利润总额11,442.69万元,达产年毛利率为21.83%,低于公司目前的境外销售毛利率水平。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现有技术、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等因素作出的,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宏观政策和市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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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发生不利变动、行业竞争加剧、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产能消化不及预期等原因造成募投项目延期或者无法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目前由于全球经济复苏仍存在不确定性、地缘政治格局复杂多变,2022年PCB市场整体市场新增需求略显疲软,Prismark预估2022年第四季度PCB市场环比下降约7.7%,同比下降约14.6%,因此相应将其对2022年PCB市场增长预期从2.9%下修至1.0%,2022年全球PCB产值约为817.41亿美元。虽然从中长期来看未来全球PCB行业仍将呈现增长的趋势,Prismark预测2022至2027年全球PCB产值复合增长率约为3.8%,2027年全球PCB产值将达到约983.88亿美元,中国仍将继续保持行业的主导制造中心地位,但若未来下游领域需求增速不及预期,可能出现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竞争加剧的情形,导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同行业上市公司可能出现降价以获取订单,从而使行业利润空间缩小;募投项目将新增较多固定资产,预计达产年度新增折旧及摊销金额为3,598.41万元。因此,若未来募投项目产能消化不足、产品价格下降,将会影响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情况。同时,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经营风险、意外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募投项目投资周期延长、投资超支、投产延迟等情况,从而产生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2)项目投产后的产能消化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整体处于较高水平,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公司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0.04%、96.50%、92.53%和80.99%,2020年受宏观经济下行因素影响导致公司产能利用率较低,2023年上半年产能利用率降低主要受宏观经济复苏不及预期、下游市场需求波动及假期因素等影响,其他年份公司产能利用水平良好。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产销率分别为95.33%、96.48%、99.69%和

100.15%,公司产品销售状况良好。

公司2022年产能为115.70万平方米,前次募投项目及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2029年公司有效产能将达到255.70万平方米/年,2022年至2029年复合增长率为12.00%。

单位:万平方米

项目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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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次募投新增有效产能-6.0018.008.008.00---
前次募投达产率-15%60%80%100%100%100%100%
本次募投新增有效产能---15.0025.0020.0020.0020.00
本次募投达产率---15%40%60%80%100%
新增有效产能合计-6.0018.0023.0033.0020.0020.0020.00
公司累计有效产能106.00121.70139.70162.70195.70215.70235.70255.70
新增有效产能增长率-5.19%14.79%16.46%20.28%10.22%9.27%8.49%
2022年至2029年公司新增产能年均复合增长率12.00%

注1:上述有效产能系根据公司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估的产能达产率计算;注2:由于前次募投项目3号厂房需与其他设备配合投入使用,因此公司2022年累计有效产能中未包括前次募投项目于2021年末建成达产的9.70万平方米/年的产能;注3:前次募投项目的产能规划为40万平方米,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100万平方米,表中列示的新增产能是相较于前一年的有效产能增量。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新增年产100万平方米印制电路板的产能,且公司2022年至2029年期间有效产能的复合增长率为12.00%,公司未来期间生产能力提高较快,若PCB市场增速或公司客户开拓力度不及预期,以及本次募投项目客户与目前客户重合度较高的话,则公司现有或拟建产能将存在一定的产能消化风险。

(3)募投项目海外投资的相关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选址于泰国泰中罗勇工业园,泰国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商业环境、文化特征等与国内存在一定差异,泰国生产基地在设立及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管理、运营和市场风险,本次对外投资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尽管目前公司不存在资金汇回受到限制的情形,但不排除泰国子公司后续运营期间在资金归集、分红款汇回等环节履行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时存在一定周期或限制。若泰国当地的土地管理、环保、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或境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将面临募投项目无法在计划时间内建设完成,以及项目建成后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4)募投项目用地的相关风险

本项目选址于泰国泰中罗勇工业园区,公司正在办理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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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平方米印制线路板项目”的土地购买手续。2023年4月17日,公司已与泰国罗勇安美德城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用于该项目的建设。根据发行人聘请的泰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预计公司收购目标土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且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推进相关后续程序,但仍存在权证办理进度不及预期等相关风险。

(5)募投项目折旧摊销增加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新增折旧摊销对未来盈利能力影响的测算以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基准,为谨慎考虑,假设未来测算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保持2022年度水平,募投项目预计新增折旧摊销、营业收入、净利润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测算。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项目收入、利润预测,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对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T+1T+2T+3至T+9T+10T+11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
1固定资产折旧-1,766.493,532.993,532.993,532.99
2无形资产摊销65.4265.4265.4265.4265.42
3新增折旧摊销65.421,831.913,598.413,598.413,598.41
对营业收入的影响
4现有营业收入153,672.54153,672.54153,672.54153,672.54153,672.54
5本次募投项目收入-15,000.0040,000.00~100,000.00100,000.00100,000.00
6预计营业收入(6=4+5)153,672.54168,672.54193,672.54~253,672.54253,672.54253,672.54
7新增折旧摊销占预计营业收入比重(7=3/6)0.04%1.09%1.42%~1.86%1.42%1.42%
对净利润的影响
8现有净利润9,659.829,659.829,659.829,659.829,659.82
9本次募投项目利润-528.362,521.55~10,455.429,919.679,776.92
10预计净利润(10=8+9)9,659.8210,188.1812,181.37~20,115.2419,579.4919,436.74
11新增折旧摊销占预计净利润比重(11=3/10)0.68%17.98%17.89%~29.54%18.38%18.51%

注1:上述测算不考虑除本次募投项目以外的其他因素对公司收入或利润的影响;注2:现有营业收入、现有净利润为公司2022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并假设上述测算期间内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与2022年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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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上述假设不构成公司对2023年及以后期间盈利情况的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投资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本性支出规模较大,项目建成后将产生较高金额的折旧摊销费用,预计达产年度新增折旧及摊销金额为3,598.41万元,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占公司未来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9%至1.86%,占预计净利润的比例为17.89%至29.54%。虽然投资项目建成后,该项目对公司贡献的净利润将超过增加的折旧摊销费用,但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经营管理不善,使得募投项目产生的收入及利润水平未能达到既定目标,会导致公司存在因新增折旧摊销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滑的风险。

2、财务风险

(1)业绩波动风险

2022年度,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6,796.58万元,同比下降25.24%。公司当期综合毛利率为14.65%,同比下降3.06个百分点,发行人2022年度业绩有所下滑;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179.79万元,同比下降50.02%。下游市场需求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较大的影响,倘若未来宏观经济表现不佳,相关行业政策、技术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中美贸易战、地缘政治冲突等方面出现持续不利的变化,将对公司盈利情况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在个别极端情况下或者多个风险叠加的情况下,发行人可能存在发行可转债当年业绩下滑50%以上、甚至亏损的风险。

(2)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2.14%、19.04%、15.72%和13.57%,受直接材料价格上升、产品结构、成本构成变化等因素的影响,2021年及2022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下滑了3.10个百分点、3.32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较大。如果未来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导致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下降,而公司未能及时通过提高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以应对市场竞争,或者原材料价格上升,而公司未能有效控制产品成本等情况发生,则存在毛利率下滑、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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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1,653.14万元、39,717.11万元、35,031.61万元和28,219.85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01%、27.57%、

22.80%和22.24%(已年化处理),其中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比在99%以上,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随业务规模的扩大呈不断增加的趋势。若下游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而发生坏账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存货规模较大及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存货规模上升较多。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6,213.86万元、44,023.91万元、37,626.30万元和30,108.13万元,占当期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5.17%、24.16%、20.34%和

17.76%,且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存在一定程度的下滑。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在短期内发生大幅下降,或因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造成客户变更或取消订单计划,从而导致公司产品难以在短期内实现销售,则可能造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届时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政府补助、税收优惠政策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优惠主要为深圳市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资助、江门市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项目奖补、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和企业上市补贴等。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1,209.25万元、566.21万元、1,172.16万元和148.45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39%、5.31%、12.65%和5.86%。如果政府补助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产生一定程度影响。

2017年8月、2017年11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鹤山中富分别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于2020年12月分别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有效期三年。公司及鹤山中富在报告期内均享受了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如公司不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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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调整,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将产生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6)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所属行业为国家鼓励出口类行业,因此出口货物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至3月,公司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为16%,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如果未来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进行调整,公司出口将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7)本次发行摊薄即期股东收益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7.73%、12.19%、8.89%和2.06%。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公司可转债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可能部分或全部转股,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开始实施至产生预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公司收益增长可能不会与净资产增长保持同步,因此公司存在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经营风险

(1)主要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发行人专注于为通信、工业控制、汽车电子、消费电子及医疗电子等领域客户提供高质量、定制化PCB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总额分别为67,140.91万元、74,377.06万元、81,767.65万元和30,979.57万元,占当期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65.13%、55.53%、57.39%和53.25%,客户集中度较高。若发行人下游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或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与公司的业务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公司又不能及时开拓新的客户,化解相关风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将会受到一定影响。

(2)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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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04,144.71万元、182,216.59万元、185,026.85万元和169,492.29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108,203.10万元、144,035.19万元、153,672.54万元和63,430.97万元,公司资产和营收规模持续扩大。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提高,本次募投项目亦是公司首次在境外设立生产基地,将在技术研发、市场开拓、内部控制、员工管理以及各部门的工作协调性、连续性等方面对公司管理层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若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无法持续满足经营规模扩大的需求,将会对公司的经营效率带来不利影响。

(3)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昌民、王璐和王先锋通过控股股东合计控制公司71.10%的表决权,股权比例较高。本次发行后,预计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依然较高,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宜实施不当影响,将可能对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4)发行人对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未来存在收入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6.94%、32.92%、36.78%和28.03%,属于公司重要的基础客户,公司与该客户的主要合作业务属于数字能源领域,报告期内该等合作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果未来该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受内外部的各种因素影响,其经营状况不佳,进而可能导致公司对该客户的销售收入存在下滑的风险。由于发行人来自该客户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如果发行人短期内无法开拓和引入新的客户,将可能导致发行人经营业绩出现下滑的风险。

4、技术风险

(1)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PCB产品下游应用领域主要涉及通信、工业控制、汽车电子、消费电子及医疗电子等行业,近年来下游信息技术不断革新,提高了对PCB产品的技术更新要求。同时,公司生产的PCB产品种类较多、工艺复杂,客户对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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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指标均有严格要求。公司需不断提升自身技术和研发水平,才能持续满足客户要求。报告期内公司高度重视研发投入,积极跟进下游技术变革。若公司未来无法对工艺水平持续优化,对产品进行及时更新换代,则公司可能存在丢失现有客户资源的风险,将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PCB行业生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大,需要具备对产品结构、制造工艺进行深入研究和创新开发,并提升产品稳定性、可靠性的能力,以帮助客户快速完成新产品开发、抢占市场先机,研发和技术人员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若未来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未能及时引进所需人才,将会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PCB作为电子产品和信息基础设施不可缺少的基础电子元器件,其应用范围广泛,与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关联度较高。2019年,由于宏观经济表现疲软、中美贸易战及地缘政治等影响,全球PCB产值较2018年下降1.7%;2020年居家办公、居家学习等情景刺激个人电脑、消费电子、网络通信等需求,带动PCB需求回暖;2021年,受大宗商品涨价、美元贬值以及终端需求提升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全球PCB总产值809.20亿美元,同比大幅增长24.1%;2022年全球PCB总产值817.41亿美元,同比小幅上涨约1.01%。目前受贸易摩擦、地缘政治、境外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存在不稳定因素。若未来宏观经济出现明显回落或下游行业出现周期性波动等不利因素,PCB产业发展速度可能出现放缓或下降,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全球PCB行业竞争格局较为分散,生产厂商众多,市场竞争充分。2021年全球排名前十的PCB厂商合计市场占有率为35.10%,2022年全球排名第一的臻鼎科技销售金额为57.04亿美元,市场占有率约为5.80%。与全球PCB行业相似,我国PCB行业市场竞争激烈。根据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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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排名前十的PCB厂商合计市场占有率为42.74%。随着近年来行业内领先的国内印制电路板企业纷纷建厂扩产,大型印制电路板企业的竞争优势将愈发凸显,未来市场竞争可能加剧,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经过多年积累,公司产能规模逐步扩大、营业收入不断增长,服务客户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但与行业龙头企业相比,公司在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距。若未来下游领域需求增速不及预期,或行业扩产产能集中释放,公司未能持续提高技术水平、生产管理能力和产品质量以应对市场竞争,则可能出现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竞争加剧的情形,进行导致盈利下滑的风险。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原材料成本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约为60%,直接材料的采购价格对主营业务成本存在显著影响。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覆铜板、半固化片、铜箔、铜球、氰化金钾等,上述原材料价格受铜、石油等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较大。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以及国际政治局势的影响,国际铜价和石油价格出现了大幅波动,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同样出现明显波动。2021年公司主要原材料覆铜板、半固化片、铜球和铜箔的采购均价分别同比增长17.39%、24.33%、39.73%和45.83%。以2022年为例,若直接材料成本分别上升1%、10%、15%时,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将分别下降0.50%、

5.02%和7.53%,净利润将分别下降6.29%、62.91%和94.37%,直接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利润水平影响较大。若未来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通过向下游转移、技术工艺创新、产品结构优化等方式应对价格上涨的压力,将会对公司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4、贸易摩擦风险

公司在多年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了部分稳定的境外客户,外销收入对公司营业收入以及毛利润贡献明显。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08%、29.08%、27.86%及32.31%。尽管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PCB生产基地,且具备较强的产能消化能力,但如果因国际贸易摩擦而导致相关国家对我国PCB产品采取限制政策、提高关税及其他方面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将会对我国PCB行业造成一定冲击,从而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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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境外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结算货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可能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未来随着本次募投项目建成达产,公司会有部分原材料采购自泰国本地并以外币结算,亦会产生汇率波动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益的金额分别为690.64万元、223.79万元、-773.17万元和-509.54万元。如果未来公司境外业务规模进一步增长,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以外币计值的资产折算将产生汇兑损益,从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6、环保风险

公司生产过程中涉及蚀刻、电镀等工序,会产生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和噪声。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视节能环保为企业发展基石,生产期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法完全排除因管理疏忽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出现环保事故的可能性,届时可能会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触犯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会随着新环保政策的出台而加大,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公司经营成本。

7、安全生产风险

PCB企业普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工序长、大型设备多、生产员工多的特点。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但如果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设备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因素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将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程度不利影响。

8、VMI模式下的存货管理风险

公司与部分客户采取VMI模式进行产品销售,该模式下仓储费用基本由客户承担,并由客户或客户指定的仓储方负责仓库管理,并承担仓储期间商品发生毁损的责任。后续VMI客户根据生产情况领用产品后,发行人一般是按月与客户对账,确认客户当月领用数量、金额,将客户月度领用金额确认当月收入,并结转营业成本,公司存货管理模式符合PCB行业惯例、客户交易习惯。报告期内,公司 VMI存货管理模式销售比例均值为49.66%,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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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MI库存管理效果良好,未发生大额存货跌价损失,但若下游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仍可能面临一定的存货管理风险。

(三)其他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公司需按可转债的发行条款就可转债未转股的部分每年偿付利息及到期兑付本金。除此之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公司还需承兑投资者可能提出的回售要求。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多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如公司的经营活动未达到预期回报,将可能使公司无法从预期还款来源获得足够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按时足额兑付,以及对投资者回售要求的承兑能力。

2、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年产100万平方米印制电路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如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未达到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需求,公司将利用经营积累和银行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继续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在一定期间内可能造成公司资金紧张,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影响;若未来公司自身财务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亦将导致项目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3、信用评级变化的风险

公司聘请东方金诚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评级,根据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东方金诚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如果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或评级标准变化等因素,导致本次可转债的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将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一定影响。

4、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风险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超过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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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行使了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促使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投资期限缩短、丧失未来预期利息收入的风险。

5、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的投资者进入转股期后所持可转换债券不能转股的风险

公司为创业板上市公司,参与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应当符合创业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如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创业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可转债持有人将不能将其所持的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设置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有条件赎回条款,到期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有条件赎回价格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如果公司可转债持有人不符合创业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所持可转债面临赎回的情况下,考虑到其所持可转债不能转换为公司股票,如果公司按事先约定的赎回条款确定的赎回价格低于投资者取得可转债的价格(或成本),投资者存在因赎回价格较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6、可转债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作为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二级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走势、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可转债的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过程中,市场价格存在波动风险,甚至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或与其投资价值背离的现象,从而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因此,公司提醒投资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一)PCB市场需求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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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产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安全和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也是世界主要国家高度重视、全力布局的竞争高地,其中印制电路板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基础产品。在云计算、5G网络建设、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4.0、物联网、新能源汽车等众多应用场景中,在新兴电子信息技术加速演变的大环境下,下游应用行业的蓬勃发展将带动印制电路板需求的持续增长。根据Prismark预测,未来五年全球PCB市场将保持稳定增长的态势,2022年至2027年全球PCB产值的预计年复合增长率达3.8%,2027年全球PCB产值将达到约983.88亿美元。

2011-2027年全球PCB产值及增长率(亿美元)

数据来源:Prismark

2、中国PCB行业市场需求情况

受益于全球PCB产能向中国大陆转移以及下游电子终端产品制造业蓬勃发展,中国大陆PCB行业整体呈现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中国大陆PCB产值超过日本,中国大陆成为全球第一大PCB制造基地。在计算机、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工业控制、医疗器械、国防及航空航天等下游领域需求增长带动下,近年中国大陆PCB行业增速高于全球PCB行业。2021年中国大陆PCB行业产值达

441.50亿美元,同比大幅增长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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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27年中国大陆PCB产值及增长率(亿美元)

数据来源:Prismark据Prismark预测,未来五年中国大陆PCB行业仍将持续增速,预计2022年至2027年复合年均增长率为3.3%,2027年中国大陆PCB产值将达到

511.33亿美元,我国PCB 产业发展前景广阔。

(二)行业的竞争状况

1、行业整体竞争格局及市场集中情况

从全球市场看, PCB 行业主要分布在东亚和欧美地区,随着近些年来全球PCB产能逐步向中国大陆、东南亚等地转移,中国大陆已经成为全球PCB 行业产量最大的区域。全球PCB 生产企业众多,行业集中度较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虽然目前PCB行业向头部企业集中的发展趋势愈发明显,但是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行业仍将保持较为分散的竞争格局。

从国内市场看,我国PCB 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市场竞争充分,来自中国台湾、日本的厂商在国内市场仍占据领先地位,而中国大陆企业增长较快。因此,在技术层次与营业收入规模上,与境外PCB龙头厂商相比,国内的PCB厂商具备较大的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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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富电路的市场地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印制电路板行业的深耕细作,公司是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CPCA)会员单位、高新技术企业,2020-2022年度公司连续三年被中国电子电路行业协会评为中国电子电路行业百强企业,其中2020-2022年公司在综合PCB企业中排名中分列第50位、第47位和第41位。随着公司产能规模的提升,销售收入将持续增长,公司的竞争地位将不断增强。公司一直高度重视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和提升,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11%、4.49%、4.82%和4.99%。公司在全面发展生产技术的同时,始终紧跟下游电子信息产品的发展趋势,专注于细分领域的技术研发,形成并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涉及高多层板、厚铜板、5G天线板、高频高速板、软硬结合板等产品及其先进材料、先进制造工艺、电学参数设计和控制及质量管控技术。公司形成了沙井工厂、松岗工厂、鹤山工厂三个生产基地的产业布局,其中沙井工厂以小批量生产和研发样板为主,松岗工厂以中批量生产为主,鹤山工厂以大批量生产为主。各生产基地专业分工可以带来单项产品的规模效应,生产基地间的差异化可以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和一站式服务。公司在通信、新能源、汽车电子、工业控制、消费电子及医疗电子等领域的PCB制造上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在产品质量可靠性、技术水平、技术服务上得到客户的高度认可,公司与多家全球领先通信设备服务商以及威迈斯、Vertiv、NCAB、Asteelflash、Lacroix、Lenze、Schneider、台达、Jabil、嘉龙海杰等工业控制、汽车电子、消费电子领域的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包括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深度参与客户产品研发和新技术产品开发,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工艺技术和研发实力。公司与现有核心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使得公司更易于获得行业内潜在客户的认可,为未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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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有偿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聘请黄嘉锡律师事务所、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境外律师事务所。

1、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1)聘请的必要性

为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公司聘请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3月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170316

法定代表人:何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企业上市咨询服务;投资咨询(以上不含人才中介、证券、保险、期货、金融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装饰设计、自有物业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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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价方式、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等

公司与深圳大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公司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2、黄嘉锡律师事务所

(1)聘请的必要性

为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产、投资等境外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公司聘请了黄嘉锡律师事务作为本次发行的境外律师事务所。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黄嘉锡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2001年3月16日

公司注册号:31652509-012-03-21-8

法定代表人:赵曼仪、陈坤

经营范围:包括企业法律业务、商业法律服务及争议解决

(3)定价方式、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等

公司与黄嘉锡律师事务所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公司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3、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

(1)聘请的必要性

为对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资产、投资等境外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公司聘请了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境外律师事务所。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20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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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号:0105551065901法定代表人:Mrs. Matthana Moonjan、Mr. Det Bupawon、Mr. Wang Chaorui经营范围:泰国外商投资贸易法律及税务服务、商业运作及争议解决

(3)定价方式、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等

公司与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公司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保荐机构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需聘请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外,另聘请了募投项目可研报告编制机构、境外律师事务所。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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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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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杜振鹏
保荐代表人:
杨惠元甘 露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彭朝晖
内核负责人:
胡益民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敬东
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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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杨惠元、甘露担任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负责本次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杨惠元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在审企业家数为1家,为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主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2)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甘露最近3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在审的其他项目;(2)最近3年内曾担任过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3)最近3年内无违规记录。

本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对上述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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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惠元甘 露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