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决议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决议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应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2名,实际出席会议2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经出席独立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质,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决议之签字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签字):
梁 飞 刘树艳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