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电路: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电路、发行人或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2021年8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2023年3月,公司聘请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东兴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平安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平安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名称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
保荐代表人 | 杨惠元、甘露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
联系电话 | 0755-22626808 |
传真 | 0755-82400862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社区和二工业区兴业路8号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局广场大厦6楼GH单元 |
股票简称 | 中富电路 |
股票代码 | 300814 |
法定代表人 | 王昌民 |
实际控制人 | 王昌民、王璐、王先锋 |
董事会秘书 | 王家强 |
电话号码 | 86-755-26683724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8月12日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96.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40元,募集资金总额369,26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9,542,732.06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29,721,267.9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8月6日分别划至公司指定专户。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553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富电路原聘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原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进行了尽职调查,编制了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原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最终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3、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人员的承诺履行情况;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7、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2023年3月,根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需要,公司聘请平安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平安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自公司与平安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原保荐人东兴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平安证券承接,东兴证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能够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承接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承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账户已注销。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杨惠元 甘露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