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3-031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安徽艾可蓝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可蓝研究院”)向银行申请50,000万元的项目融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担保期限11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及期限并增加抵押担保的议案》,同意调整对艾可蓝研究院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及期限并增加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及期限并增加抵押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艾可蓝研究院与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共同签署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AHAKL银团字第2023001号)(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共同签署了《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AHAKL银团保字第2023001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公司与艾可
蓝研究院共同向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出具《承诺函》(以下简称“《银团承诺函》”);公司与艾可蓝研究院共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出具《承诺函》。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安徽艾可蓝研究院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MF3A450
4、法定代表人:刘屹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16年2月1日
7、注册地址: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J2栋C座1402室
8、经营范围:发动机节能减排零部件和系统产品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在用车辆、机械、船舶的节能减排产品的升级、改造、更换、维修;发动机与车辆、机械、船舶排放和性能检测与标定服务;大气环保领域内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100%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艾可蓝研究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1、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数据 | 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总资产 | 40,317,587.17 | 36,414,543.22 |
总负债 | 306,672.80 | 902,201.68 |
净资产 | 40,010,914.37 | 35,512,341.54 |
主要财务数据 | 2023年1-3月(未经审计) | 2022年1-12月(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0 | 448,589.85 |
利润总额 | -1,524,947.89 | -6,354,052.97 |
净利润 | -1,524,947.89 | -6,354,056.72 |
四、《贷款合同》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借款人:安徽艾可蓝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行及代理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
2、贷款额度:本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00.00(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
3、各贷款人的初始承贷额
银行 | 初始承贷额(元) | 比例 |
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 250,000,000.00 | 5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 | 250,000,000.00 | 50% |
合计 | 500,000,000.00 | 100.00% |
4、贷款期限:自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至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共计132个月。
5、贷款用途:本贷款的用途仅用于安徽艾可蓝研究院有限公司艾可蓝环保项目。
6、贷款利率和利息: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即LPR利率减130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并自起息日起至本合同项下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12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的LPR利率减130基点调整一次。
本合同项下任何贷款资金的利息应当按照其实际借用的天数与日利率逐日计息;日利率=对应的年利率/360。
7、还款计划:自首笔提款日起第三个周年日起至第十一个周年日分期还款。
五、《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
保证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保证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银团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1、艾可蓝环保项目土地及房产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追加抵押给银团行,本项目竣工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本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不得对除银团以外第三方设定抵质押或融资安排。
2、若艾可蓝环保项目出现投资超概算,由艾可蓝研究院自筹资金解决。
3、在还款出现困难时用艾可蓝研究院综合收益偿还艾可蓝环保项目贷款本息。
4、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适时提供流动性支持,确保安徽艾可蓝研究院有限公司按还款计划足额还本、付息。
七、《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1、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艾可蓝环保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安全条件审查意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水土保持批复手续,若确无需办理上述审批手续(节能审查意见及水土保持批复除外),配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取得有权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或陪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至相关部门走访核实确认。
2、艾可蓝环保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不少于12661万元,与银团贷款同比例到位并投入使用,艾可蓝环保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出现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出资的情况;对贷款用于土建工程的,按照本项目“四证”取得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及第三方监理机构出具的监理报告进度使用贷款;对于贷款用于采购机器设备的,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提供相关设备采购证明材料。
八、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经审批的担保贷款本金为66,500万元,累计担保余额为61,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7.22%。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同》;
2、《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保证合同》;
3、公司与艾可蓝研究院共同向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出具的《承诺函》;
4、公司与艾可蓝研究院共同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出具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