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可蓝: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查股网  2024-04-24  艾可蓝(300816)公司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8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可蓝”或“公司”) 由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万股,并于2020年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东兴证券作为艾可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对艾可蓝进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人对艾可蓝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金融街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保荐代表人崔永新、刘潇
联系电话010-66555196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816.SZ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玉镜路12号
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高新区玉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刘屹
实际控制人刘屹
联系人刘凡
联系电话0566-525552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2020年2月10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2月1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4年4月24日、2023年4月27日、2022年4月25日、2021年2月24日、2020年4月28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艾可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艾可蓝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2020年3月1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金额为2,554.28万元。上述置换事项及置换金额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容诚专字[2020]230Z0374号鉴证报告。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募投项目变更或调整的情况

2021年5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艾博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发动机尾气后处理产品升级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2022年4月2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的实际建设进度,将“发动机尾气后处理产品升级扩产项目”的建设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发动机尾气后处理产品升级扩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上述募投项目专户节余募集资金6,669.19万元(含待支付合同尾款、质保金及已使用票据支付但尚未置换金额,具体金额以资金划转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四)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的情况

因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覃新林先生工作内容变动,为保证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有序进行,东兴证券指派刘潇女士自2022年6月9日起接替覃新林先生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剩余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事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人并进行沟通,同时应本保荐人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

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艾可蓝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人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 艾可蓝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保荐人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人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2023年1月17日,公司及子公司办理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并将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及理财收益)5,926.95万元全部转入各自自有资金账户,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崔永新 刘潇

保荐人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李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