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飞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飞股份《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子公司嘉善双飞润滑材料有限公司、嘉善卓博进出口有限公司、金华市双飞程凯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双飞虹精密部件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生产管理等内容。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资金管理、资产管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评价等级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
2、错报金额≥营业总收入的2%。 | |
重要缺陷 | 1、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 |
2、营业总收入的1%≤错报金额<营业总收入的2% | |
一般缺陷 |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
2、错报金额<营业总收入的1%;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评价等级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1、组织构架设置严重缺失; |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重大舞弊行为; | |
3、外审人员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控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错报 | |
4、审计委员会和内审机构对内控的监督无效。 | |
重要缺陷 | 1、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 |
3、对于非常规和特殊事项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和没有实施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 |
4、对于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 |
一般缺陷 | 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控缺陷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评价等级 | 定量标准 |
重大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500万元,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
重要缺陷 | 200万元≤直接财产损失金额<500万元,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
一般缺陷 |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200万元,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 | 1、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管控或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 |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 |
4、公司内控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 |
5、公司遭受证监会罚款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 |
重要缺陷 | 1、公司决策程序导致一般性失误; |
2、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 |
3、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 |
4、公司内控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 |
5、公司遭受证监会警告。 | |
一般缺陷 | 1、公司决策效率不高; |
2、一般性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 |
3、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 |
4、一般内控缺陷未得到改善; | |
5、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但未形成损; |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关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方面对双飞股份的内部控制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1)查阅双飞股份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各项内控制度、信息披露文件等资料;(2)查阅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3)了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4)现场调查及了解相关经营情况,对双飞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双飞股份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在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双飞无油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建 李惠凤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