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飞集团: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集团”、“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0年2月18日起上市交易,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聘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担任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目前,双飞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已满,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秋明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保荐代表人: | 李建、李惠凤 |
联系人: | 李建、李惠凤 |
联系电话: | 021-52523338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 | 双飞集团 | 股票代码 | 300817 |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的中文名称 | 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的中文简称 | 双飞集团 | ||
公司的外文名称 | SF Oilless Bearing Group Co.,Ltd. | ||
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 SF GROUP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宏伟北路18号 | ||
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 | 314107 |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干窑镇宏伟北路18号 | ||
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 | 314107 | ||
公司网址 | https://www.sf-bearing.com/ | ||
电子信箱 | pusijin@sf-bearing.com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并敦促上市公司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4、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是否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等事项;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
8、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关整改措施;
10、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11、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2年度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发行人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经过审慎研究,公司拟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增产13600万套滑动轴承自动化建设项目 | 2022年9月30日 | 2023年9月30日 |
2 | 年产复合材料5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 2022年9月30日 | 2023年9月30日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2年9月30日 | 2023年9月30日 |
此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主要原因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原厂房规模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要,公司利用原有土地建设生产车间、研发中心。由于项目涉及到土建工程,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按照程序进行联审,于2021年9月1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土建工程于2021年9月18日开工,预计于2023年4月30日竣工。土建工程竣工后需要购置安装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导致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不能按原定计划完成。
(二)2023年度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
发行人于2023年9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经过审慎研究,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增产13600万套滑动轴承自动化建设项目 | 2023年9月30日 | 2024年9月30日 |
2 | 年产复合材料50万平方米建设项目 | 2023年9月30日 | 2024年9月30日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23年9月30日 | 2024年9月30日 |
此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主要原因系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原定于2023年4月30日竣工的土建工程,由于项目过程审批、设计变更、验收、装修等原因,项目没有能按期完成,从而影响到安排于该厂房的生产车间、研发中心无法按时完成。
保荐机构认为:双飞集团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双飞集团调整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对双飞集团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无异议。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责地
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双飞集团进行持续督导,未发现双飞集团在此期间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李 建 李惠凤
法定代表人、总裁: ___________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