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所处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推进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增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保障了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八、关于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具体事宜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独立董事:赵爱民、孔德海、邓林义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4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爱民:
孔德海:
邓林义: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