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的实地考察,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实地考察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解答并对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整改方案。
第四条 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记录。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内部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
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在年报中就本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向股东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订而导致本制度内容与之抵触的,在本制度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