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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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18 证券简称:耐普矿机 公告编号:2023-129债券代码:123127 债券简称:耐普转债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利大道18号耐普矿机行政大楼7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程胜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56,535,3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37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31,3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6,104,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2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68,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68,5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1%。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由副董事长程
胜先生主持,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以下议案并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名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6,46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1%;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9%;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6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1%;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9%;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467,5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01%;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99%;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19%;反对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