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普矿机: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300818 证券简称:耐普矿机 公告编号:2024-036债券代码:123127 债券简称:耐普转债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公告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均含本数)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转换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2024年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及《回购报告书》。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24年2月22日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股份回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内,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4日、2024年4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3、截至2024年4月1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924,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85%,最高成交价为
39.8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8.7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0,098,176.38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
三、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的实施期限、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回购资金总额等均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与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回购提议人郑昊先生)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司累计回购股份924,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85%。根据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和《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转换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予以锁定,以截至2024年4月11日公司股本结构测算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种类 | 回购前(2024年2月21日) | 变动数量(股) | 回购后(2024年4月11日)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 | 42,350,137 | 40.33 | 924,200 | 43,274,337 | 39.81 |
其中:高管锁定股
其中:高管锁定股 | 42,350,137 | 40.33 | 0 | 42,350,137 | 38.96 |
回购专户持股
回购专户持股 | 0 | 0 | 924,200 | 924,200 | 0.85 |
二、无限售条件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 | 62,662,936 | 59.67 | 2,752,710 | 65,415,646 | 60.19 |
三、股本总数
三、股本总数 | 105,013,073 | 100 | 3,676,910 | 108,689,983 | 100 |
注:1、因回购期内公司存在可转债转股情况,致使公司总股本增加无限售股3,676,910股;
2、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七、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转换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换的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西耐普矿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