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杰微纤: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认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其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按计划高质量的完成公司审计任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 鹏 蒋建春 陈海祥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