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杰电气: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http://ddx.gubit.cn  2023-05-10  英杰电气(30082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20 证券简称:英杰电气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Sichuan Injet Electric Co., Ltd.(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686号)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五月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杰电气”、“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超过7,185,262股(含本数)(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具备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1、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充电桩行业迎来发展机遇

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当前,汽车产品形态、交通出行模式和能源消费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全球来看,在碳排放压力的影响下,欧美各国陆续推出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新能源产业蓬勃发展,新能源汽车在整体汽车市场中的份额逐年提升,且渗透率呈现快速提升趋势,全球新能源汽车销量迎来爆发式增长,叠加2022年俄乌战争爆发、国际油价飙升等因素,能源危机问题凸显,加速了新能源汽车销量的持续走高。目前中国、欧洲和北美洲已成为全球新能源汽车的主要消费市场。从国内市场看,在政策支持以及供给驱动下,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有望继续保持高增长态势。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工信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等规划,我国汽车产量仍将保持平稳增长,预计2025年将达到3,500万辆左右,2025年新能源汽车销量占比达到20%以上。根据中国充电联盟数据统计,2022年1月至9月,我国充电基

础设施增量为187.1万台,其中公共充电桩增量同比上涨106.3%,随车配建私人充电桩增量持续上升,同比上升352.6%。截至2022年9月,全国充电基础设施累计数量为448.8万台,同比增加101.9%。因此,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充电桩基础设施及相关维保服务的产品和专业技术的配套需求将随之增加,产业发展迎来巨大的机遇。

2、新能源充电桩不断普及,发展潜力巨大

近年来,随着全球新能源汽车的加速普及,充电桩配套设施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充电装置也具有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充电桩按照安装地点可分为公用充电桩、专用充电桩和私用充电桩。其中公用充电桩和专用充电桩多为直流充电桩,以解决应急充电需求为主。私用充电桩多为交流桩,主要应用于个人自有车位。随着私人家庭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充电桩对私人用户的渗透率将持续提升,进一步释放对充电桩的需求。目前,全球新能源充电桩仍存在较大缺口,随着新能源汽车的不断普及,未来全球充电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1、完善业务布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长期盈利能力

近年来,在“碳达峰”和“碳中和”政策背景下,全球新能源汽车正在加速普及,国家也陆续出台大量助力于新能源汽车和充电桩行业快速发展的产业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充电桩行业的发展,未来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及盈利空间。公司瞄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领域巨大的发展机遇,基于自身工业电源技术的平台优势,加大充电桩产品的研发力度,推动公司充电桩产品在新能源汽车充电市场中的应用。目前,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领域已经成功开发了JK32系列/JY32系列7kW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ZF系列直流快速充电桩、GN系列/GM系列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等产品。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进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的建设,推动公司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领域的市场布局,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2、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业务长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是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重点方向,未来具有广阔的市场

空间,公司需要对未来的业务开展进行充分的资金储备,以支持公司未来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发行将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为公司业务的长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助于公司在业务布局、财务能力、人才引进、研发投入等方面做进一步的战略优化,持续提升公司业务覆盖的深度及广度,敏锐把握市场发展机遇,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3、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现有的流动资金难以满足公司市场拓展、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需要。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资本实力进一步增强,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更好地满足公司未来生产、运营的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发行能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所投资项目契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未来核心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同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经营规模持续增长带来的资金需求,为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因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能有效支持公司的项目建设和业务扩张,有利于公司产品升级及收入结构优化,为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式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

有限。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将会影响公司财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能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保持稳定的资本结构和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同时,随着募投项目的投产,公司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的增长可以消化本次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本数),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以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本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派发现金股利:P

=P

-D;

(2)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3)派发现金同时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竞价结果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发行方式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方式可行。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本数)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即“本次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7、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禁止情形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况。

9、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10、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2)根据《适用意见》,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但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

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是2022年11月4日。公司于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募集资金到账日为2020年2月10日,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已超过十八个月。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少于十八个月,符合《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4)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00万元(含本数),其中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中的铺底流动资金及预备费等非资本性支出金额均未包含在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为7,500.00万元,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30.00%,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适用意见》的相关规定。

11、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

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能实施。

综上,本次发行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所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财务测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为分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相关财务指标的影响,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3年6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估计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通过深交所的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上限为25,000.00万元(含本数),不考虑发行费用,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批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为7,185,262股(含本数),该数量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数量为准;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预案公告日的公司总股本143,705,250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908.9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596.61万元。假设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2年分别按持平、增长20%、增长40%来测算,该假

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

(7)不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不考虑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如下:

项目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3年12月31日/2023年度
不考虑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股)143,705,250143,705,250150,890,512
假设情形1: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与2022年持平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3,908.9833,908.9833,908.98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2,596.6132,596.6132,596.61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150,984.01177,707.73202,707.7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372.372.3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372.372.3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272.272.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272.272.2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25%20.71%19.2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4.27%19.91%18.49%
假设情形2: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2022年增长2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3,908.9840,690.7840,690.78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2,596.6139,115.9339,115.93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150,984.01184,489.53209,489.5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372.832.7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372.832.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272.722.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272.722.6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25%24.35%22.6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4.27%23.40%21.77%
假设情形3: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2022年增长40%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3,908.9847,472.5747,472.57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32,596.6145,635.2545,635.25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150,984.01191,271.32216,271.3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373.303.2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373.303.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273.183.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273.183.1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5.25%27.84%25.9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4.27%26.76%24.93%

注:上述指标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如果公司净利润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从而导致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时,对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

(三)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将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推动募投项目效益实现,从而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将加强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同时,公司将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严防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费用控制,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守职责、勤勉尽责。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的合

法利益,公司已根据相关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公司制定了《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5、加快落实公司发展战略,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关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金实力将显著提升。同时,公司将加快落实公司发展战略,继续做强、做优、做大主营业务,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客观存在,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军先生和周英怀先生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