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杰电气: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8-15  英杰电气(300820)公司公告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零二三年八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王军周英怀陈金杰
刘锴范永军张宇
饶洁
全体监事签名:
米雪赵强王朝辉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刘世伟张海涛陈玉林
崔连润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录

目录 ...... 7

释义 ...... 9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11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11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 11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 12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 12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 13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13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13

(二)发行数量 ...... 13

(三)发行价格 ...... 13

(四)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 14

(五)发行对象 ...... 14

(六)限售期安排 ...... 14

(七)上市地点 ...... 14

(八)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 15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8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8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21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 21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 21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 22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 23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 23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 23

(二)发行人律师 ...... 24

(三)审计机构 ...... 24

(四)验资机构 ...... 24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26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 26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 26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 27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 27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 27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 28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 28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的影响 ...... 28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 29(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 29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 30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0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30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31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32

发行人律师声明 ...... 33

审计机构声明 ...... 34

验资机构声明 ...... 35

第五节 备查文件 ...... 36

一、备查文件目录 ...... 36

二、查阅地点 ...... 36

(一)发行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36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6

三、查阅时间 ...... 37

释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英杰电气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面值为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深交所、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发行方案》

《发行方案》《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认购邀请书》

《认购邀请书》《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文件》

《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

《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

《申购报价单》

《申购报价单》《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份认购协议》

董事会

董事会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国泰君安、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保荐人(主承销商)、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法律顾问

发行人律师、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审计机构、验资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差上有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2年11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12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3年5月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调整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调整发行方案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1、2023年6月14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2023年7月26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2号)。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3年8月7日向本次发行的6名获配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3CDAA3B0197),截至2023年8月9日下午17:00止,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249,999,940.17元。

2023年8月10日,主承销商在扣除发行人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8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3CDAA3B0198),截至2023年8月10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实际发行股票3,968,883.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40.17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886,018.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113,921.77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3,968,883.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239,145,038.77元。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4,264,756股(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发行底价),且不超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总股本(即216,114,411股)的5%,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含本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最终为3,968,88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49,999,940.17元,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已超过本次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3年8月2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58.62元/股。因此,本次发行的底价为58.62元/股(以下简称“发行底价”)。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62.99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07.45%。

(四)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40.17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886,018.4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3,113,921.77元。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62.99元/股,发行股数3,968,883股,募集资金总额249,999,940.17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6家,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获配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96,88824,999,975.126
2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396,88824,999,975.126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74,71042,499,982.906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58,993104,499,969.076
5UBS AG396,88824,999,975.126
6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川发定盈再融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44,51628,000,062.846
合计3,968,883249,999,940.17-

(六)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公司及主承销商于2023年7月26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及《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拟向210名投资者发送认购邀请书,具体包括:发行人前20大股东20家(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基金公司21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机构12家;其他机构133家;个人投资者10位。在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2023年8月1日收盘后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210名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相关附件。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交所(即2023年7月26日)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即2023年8月4日9:00前),主承销商收到共计32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在审慎核查后向其补充发送认购邀请文件。新增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杭州鋆金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8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
9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陕西海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2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鲁民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北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序号投资者名称
18武汉华实劲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9上海常春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张怀斌
21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2四川国经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23华实浩瑞(武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4上海肇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5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6庄丽
27何慧清
28万常康
29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31UBS AG
32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主承销商与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认为,《认购邀请书》的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3年8月4日(T日)9:00-12:00,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限内,主承销商共收到8名认购对象递交的《申购报价单》,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进行了全程见证。

经主承销商与本次发行见证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8名认购对象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财通基金君享福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因出资方含法规禁止参与申购的关联方,该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购被认定为无效申购,

扣除上述资管计划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档报价对应的申购量仍满足最低申购要求,因此其二档报价均为有效报价。其他投资者及其管理产品的申购亦符合《认购邀请书》要求,均为有效报价。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是否有效报价
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7.32,500.00
61.55,000.00
58.79,600.00
2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65.922,500.00
62.35,000.00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5.884,250.00
62.317,430.00
4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川发定盈再融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5.852,500.00
62.996,000.00
60.3610,000.00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5.496,280.00
64.0910,450.00
62.3912,760.00
6UBS AG63.72,500.00
62.13,900.00
617,400.00
7上海金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金锝至诚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61.592,500.00
8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裕远瑞汇1号资产管理产品61.333,300.00

注: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量已相应扣减财通基金君享福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申购量。

3、发行对象与获配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以上8份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以62.99元/股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股数为3,968,883股,认购总金额为249,999,940.17元。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6家,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获配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96,88824,999,975.126
2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396,88824,999,975.126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74,71042,499,982.906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58,993104,499,969.076
5UBS AG396,88824,999,975.126
6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川发定盈再融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444,51628,000,062.846
合计3,968,883249,999,940.17-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缴款通知的发送、缴款和验资过程合规,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533137K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注册资本361,720,000元人民币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获配股数396,888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2、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名称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许可证编号QF2003NAB009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册地址State of New York,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注册资本1,785,000,000美元
主要办公地点State of New York,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Chi Ho Ron Chan
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股数396,888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674,710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4、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川发定盈再融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AE3QM76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B座42楼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办公地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B座42楼
法定代表人宋贵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444,516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主要办公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1,658,993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6、UBS AG

名称UBS AG
许可证编号QF2003EUS001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注册地址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 Basel, Switzerland.
注册资本385,840,847瑞士法郎
主要办公地点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 Basel, 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房东明
经营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股数396,888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其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养老金产品、社保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

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川发定盈再融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为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其管理人登记。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5个等级。本次英杰电气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中等风险),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3(稳健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类
2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A类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
5UBS AGA类
6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川发定盈再融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A类

经核查,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的要求,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

保荐代表人:杜柯、余姣

项目协办人:许皓

项目组成员:张未林、丁一、肖琦

联系电话:028-65775156传真:028-65775156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商务中心26号楼9层负责人:刘小进经办律师:刘小进、马涛、陈虹联系电话:028-86119970传真:028-86119827

(三)审计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负责人:谭小青签字会计师:黄志芬、顾宏谋、张卓、阳历联系电话:010-65542288传真:010-65547190

(四)验资机构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负责人:谭小青签字会计师:张卓、阳历联系电话:010-65542288

传真:010-65547190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份数量(股)
1王军73,912,50034.2955,434,375
2周英怀72,810,04133.7854,607,530
3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六组合1,748,7250.81-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阿尔法优势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1,677,7490.78-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移动互联网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449,8250.67-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270,7870.59-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中盘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115,1000.52-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101,3160.51-
9上海谱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5,0000.47-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互联网核心资产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922,9500.43-
合计157,013,99372.84110,041,905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股份数量(股)
1王军73,912,50033.6755,434,375
2周英怀72,810,04133.1754,607,530
3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六组合1,748,7250.80-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阿尔法优势产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1,677,7490.76-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58,9930.761,658,993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移动互联网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449,8250.66-
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媒体互联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270,7870.58-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中盘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115,1000.51-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101,3160.50-
10上海谱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5,0000.46-
合计157,750,03671.86111,700,898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3,968,883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发行前本次发行发行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110,722,57851.37%3,968,883114,691,46152.24%
无限售条件股份104,835,29748.63%-104,835,29747.76%
合计215,557,875100.00%3,968,883219,526,758100.00%

注:发行前股本结构为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股本结构。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将发生变化,公司将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有助于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结构,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扩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运营实力,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优势及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原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相应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本次发行后,公司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而产生同业竞争。

第三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或者通过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以及《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荐代表人:
杜 柯余 姣
项目协办人:
许 皓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小进
签字律师:
刘小进陈 虹
马 涛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2023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的审计报告(报告号:

XYZH/2023CDAA3B0079 、XYZH/2022CDAA60190、XYZH/2021CDAA8016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报告号:XYZH/2022CDAA3F0005)、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报告号:XYZH/2023CDAA3F0053)等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签字注册会计师:
黄志芬顾宏谋
张卓阳历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谭小青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告号:XYZH/2023CDAA3B0197、XYZH/2023CDAA3B0198)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卓阳历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谭小青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五)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金沙江西路 686号

电话:0838-6928306

传真:0838-6928305

联系人:刘世伟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杜柯、余姣、许皓

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6:30。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