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杰电气:关于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20 证券简称:英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9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军先生,计划自2024年1月23日起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军先生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自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军先生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12%,增持金额为974.77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军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增持计划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军先生;
2、持有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王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3,91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4%,王军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周英怀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二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146,722,5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58%;
3、王军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无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
王军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决定增持公司股份;
2、本次拟增持的金额
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1,000万元,增持所需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3、本次拟增持的价格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王军先生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
6、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8、增持主体人承诺
本次增持主体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截至2024年3月19日,王军先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票20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12%,增持金额合计人民币974.77万元(不含交易费用)。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名称 | 增持前 | 增持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王军 | 73,912,500 | 33.54 | 74,113,400 | 33.63 |
注:1、王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46,722,541股,增持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146,923,441股;
2、数据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3、王军先生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所作的各项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增持股份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股份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王军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