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杰电气: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20 证券简称:英杰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5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686号公司二楼报告厅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155,227,2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0.4417%。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47,272,3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6.8318%,通过网络出席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7,954,9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60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7,875,1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737%。
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57,2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167%,通过网络出席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7,617,92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570%。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223,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871,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223,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871,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223,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871,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223,6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7%;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871,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3%;反对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211,7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12,4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7,859,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8%;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弃权12,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指派律师陈虹、李姚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