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仕达克: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22 证券简称:贝仕达克 公告编号:2024-002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肖萍先生。
4、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学园路第三工业区22栋公司4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8日(星期一)下午14:30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方式及时间(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重复投票表决,则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A、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时间:2024年1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时间:2024年1月8日9:15-15:00
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77,291,9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86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77,284,6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3.866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2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9,007,4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00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5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2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30%。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董事李海俭、独立董事朱冬元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284,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7,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2%;反对7,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284,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7,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2%;反对7,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284,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7,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2%;反对7,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284,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7,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92%;反对7,2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石力律师、罗晓丹律师出席了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