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仕达克: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贝仕达克”)于2020年3月13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并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担任保荐机构,负责贝仕达克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贝仕达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信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张纳沙 |
保荐代表人 | 郭振国、王攀 |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 0755-82130833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822 |
注册资本 | 24,000.75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第三工业区22栋、23栋、34栋、37栋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第三工业区22栋、23栋、34栋、37栋 |
法定代表人 | 肖萍 |
实际控制人 | 肖萍、李清文 |
联系电话 | 0755-84834822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3月1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9日披露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8日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信证券作为贝仕达克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保荐职责: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6)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7)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发行人能够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七、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调整投资结构和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
发行人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实际建设情况及资金情况,对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进行变更。
一方面,对“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变更,投入新增募投项目“新一代智能控制器产业基地项目”,变更投向的募集资金金额为20,107.00万元,实施主体为贝仕达克。剩余8,413.53万元募集资金(不包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继续作为“智能控制器及智能产品生产建设项目”后续发展使用,不做其他变更。
另一方面,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实施地点由广东省河源市河源大道东边、高埔岗八路北边变更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新能源产业基地宝龙三路与新能源五路交汇处西南侧,实施主体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东贝仕达克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上市公司主体贝仕达克,与“新一代智能控制器产业基地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一致。因此一并调整原项目投资结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不再计入基础建设费用,调整1,643.00万元投入“新一代智能控制器产业基地项目”作为基础建设费用,剩余3,000.00万元作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计划投资金额,主要用于设备和技术投资款。
发行人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新增募投项目、调整投资结构和变更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2、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发行人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新一代智能控制器产业基地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从2023年9月30日调整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
发行人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除上述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贝仕达克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贝仕达克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贝仕达克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 王攀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