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书面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宜的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意见
对于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意见经审阅《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我们认为该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意见
经审阅《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融资规划等情况,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的意见
经审阅《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意见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就上述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相关承诺。经审核,我们认为上述相关措施和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相关议案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是依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及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做出的审慎决策,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宜。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方式并延期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阅了《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内容,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现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监事李奎先生、监事李金宏先生、监事闫鹏先生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作为关联监事须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回避表决。上述监事回避表决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的半数,因此监事会决定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监事会 成员:李奎、闫鹏、李金宏、王洪涛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