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新科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北道5号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国占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55,797,7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493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55,748,8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4637%。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9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94%。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94%。
5、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797,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7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5,797,2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1%;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77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张巨祯律师、于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