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9月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3年3月8日至2023年9
月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人员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在自查期间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其他核查对象
经公司自查,自查期间共有12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其中1名激励对象王振中先生在距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的较短时间内实施了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根据公司核查及激励对象王振中先生出具的说明,其买卖股票时仅知悉公司未来会实施激励计划,但未获悉本次激励计划的详细内容及具体的实施时间,该等交易行为系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出于审慎性原则,经沟通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其余11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信息,其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限定知情人员范围,对接触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出于审慎性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其他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