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所做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相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及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124名激励对象授予178.8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复生 | 赵永德 | 余 龙 |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