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查股网  2023-12-09  金丹科技(300829)公司公告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配合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协议。

第十一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聘任协议中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合理性。第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以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可以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第二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可以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能按期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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