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丹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29 证券简称:金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4债券代码:123204 债券简称:金丹转债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85号)同意注册,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7,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0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不含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89,608,838.63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已支付的保荐费及承销费(不含税)后实收募集资金691,981,132.08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30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金丹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兴业大厦支行开立银行账户并作为“年
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近期公司、金丹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初始存放金额如下:
账户主体 | 开户行 | 专户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农业路兴业大厦支行 | 462260100100155718 | 160,000,000.00 | 年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 |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三路支行 | 640273379 | 130,000,000.00 | 年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 |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纬三路支行 | 640410228 | 141,981,132.08 | 补充流动资金 |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荣汇支行 | 8111101011601683686 | 160,000,000.00 | 年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 |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 249487190981 | 100,000,000.00 | 年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 |
金丹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支行 | 253382919084 | 0 | 年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 |
金丹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兴业大厦支行 | 462260100100237212 | 0 | 年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 |
合计 | 691,981,132.08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9,608,838.63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扣除承销商发行费(不含税)外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包括审计费、律师费和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注2: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兴业大厦支行无《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权限,故由其上级银行与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相关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金丹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下同)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7.5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解明、朱垚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金丹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