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金现代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静 | 联系电话:0531-68889839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胜可 | 联系电话:0531-68889223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 |
3.“三会”运作 | 无 |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 |
6.关联交易 | 无 | - |
7.对外担保 | 无 |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 无 | - |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黎峰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二)公司股东济南金思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 是 | 不适用 |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黎峰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黎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黎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黎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三)公司股东济南金实创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黎峰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黎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黎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黎峰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黎峰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四)公司股东成都航天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产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申报前近六个月内因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新增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自该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五)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黎莉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结束后,在黎峰或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黎峰或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黎峰或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黎峰或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黎峰或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黎峰或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黎峰或其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韩锋、张春茹、周建朋、许明、黄绪涛、鲁效停、张学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王军承
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
建朋、许明、黄绪涛承诺:自2022年5月6日起24个月内不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九)公司股东孙莹承诺:自2022年5月6日起至
2022年12月31日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十)公司股东刘海英承诺:自2022年5月6日起至
2022年12月31日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王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建朋、许明、黄绪涛承诺:自2022年5月6日起24个月内不减持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九)公司股东孙莹承诺: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十)公司股东刘海英承诺: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 | ||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 | 是 | 不适用 |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作出了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作出了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
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持股5%以上股东所作出的持股意向承诺 (1)公司股东黎峰先生承诺: “本人所持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1)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人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人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3)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2)公司股东金思齐承诺: “本公司所持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 | 是 | 不适用 |
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1)如本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公司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公司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
(3)如本公司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3)公司股东韩锋先生、张春茹女士承诺:
“本人所持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1)如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
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且在本人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
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人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3)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该减持计划的内容将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6个月)、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2)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将在本人首次卖出股份的三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3)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对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4)如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则遵循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依法减持。 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如未履行该等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 ||
5.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及股本均将大幅度增长,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将增加以及募投项目效益建设初期无法充分体现等因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内,公司利润水平将会受到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可能出现下降。针对上述情况,公司作出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是 | 不适用 |
6.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黎峰出具了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是 | 不适用 |
7.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具体详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日,因金现代聘请中泰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金现代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泰证券承接,金现代保荐机构变更为中泰证券,保荐代表人变更为王静、陈胜可。上述变更事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期间2023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静 陈胜可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