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现代: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13  金现代(30083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30 证券简称:金现代 公告编号:2024-017债券代码:123232 债券简称:金现转债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公告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及制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明细

序号制度名称备注
1《公司章程》修订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4《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
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修订
1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3《董事会战略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15《总裁工作细则》修订
1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1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18《内幕交易防控考核制度》修订
1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
20《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21《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
2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定

上述制度修订经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第1项至第10项、第22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修订后的制度全文详见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策。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董事会决议,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董事会决议,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经董事会决议,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副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副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裁直接对总裁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履行相关职责。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代表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以上事项最终变更结果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结果为准。

三、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条款外,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事务部印章。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裁在董事会领导下(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长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会议

讨论表决;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领导总经理开展生产、经营和管

理工作,对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及时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进行审议;

(九)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标准以下的事

项行使决策权;

(十)《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或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领导总经理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及时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进行审议; (九)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标准以下的事项行使决策权; (十)《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总裁人选,交董事会会议讨论表决;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领导总裁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及时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进行审议; (九)对董事会审议事项标准以下的事项行使决策权; (十)《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第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了解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事务部、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了解有关情况。

除上述条款外,原《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 《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第三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

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监事会工作报告或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三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财务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 (八)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问题。第三十三条 监事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财务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公司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 (八)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裁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除上述条款外,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