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洋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艳 | 杨雄文 |
丁晓明 |
2023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