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洋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浩洋股份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全 | 联系电话:021-38565545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贤 | 联系电话:021-38565545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7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2月19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主要内容为: (1)2023年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修订情况;(2)分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内容,针对现金分红相关业务新规进行讲解;(3)深入分析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与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相关处罚案例进行警示,揭示减持对IPO定价的影响、与上市公司质量的关系等。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劳务派遣、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杜绝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发行人股东蒋伟楷、蒋伟权、蒋伟洪及林苏关于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所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未取得房产证建筑物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部分租赁房屋未取得备案登记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1、2023年9月13日,因原指派的保荐代表人王凌霄先生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兴业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王贤先生接替其持续督导工作,履行相关职责。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募投项目建设不及预期: 根据当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证募投资金的实际投资效果,经过审慎研究,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对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同意公司将“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升级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国内营销及产品展示平台升级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6年12月31日;“演艺灯光设备生产基地二期扩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5年12月31日。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大程度落后于预期进度,保荐机构督促公司 加快募投项目建设,持续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 全 王 贤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