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材: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14  星辉环材(30083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834 证券简称:星辉环材 公告编号:2023-053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4日下午2:3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9月14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4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汕头保税区通洋路37号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粤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4人,代表股份127,164,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645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6人,所持股份数126,717,3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152%;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446,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6%。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0人,代表股份7,925,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12%。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和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743,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91%;反对419,3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504,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03%;反对419,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08%;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717,7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0%;反对444,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8%;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78,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85%;反对444,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2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6,717,7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0%;反对444,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8%;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78,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85%;反对444,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2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指派郭佳、林嘉豪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星辉环材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