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磁科技: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磁科技”、“发行人”、“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龙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至2023年12月31日止。目前,本次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主要办公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沈和付
陶传标、刘云霄
保荐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0551-68167907
否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名称 |
成立时间 |
1998年1月19日
300835
证券代码 |
上市时间 |
2020年5月25日
120,139,000股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郭河镇工业区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
主要办公地址 | 3818 |
号天鹅湖万达广场
号楼
23 |
层
法定代表人 |
熊永宏
冯加广
董事会秘书 |
实际控制人 |
熊永宏、熊咏鸽
冯加广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0551-62865265
首次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5月2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国元证券作为龙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
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及其合法合规性。
5、持续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6、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7、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查,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通过审阅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其信息披露文件遵守了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准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也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龙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陶传标 刘云霄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