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837 证券简称:浙矿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5转债代码:123180 债券简称:浙矿转债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应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于近日完成了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1号)同意注册,于2023年3月9日公开发行了3,2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期限为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8,515,820.77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11,484,179.2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23]1458号”《验证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与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专户账号 | 存放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 | 201000329163533 | 243,396,226.41 | 废旧新能源电池再生利用装备制造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
2 |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 | 8110801012802656856 | 70,000,000.00 | 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合 计 | 313,396,226.41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部分发行费。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星宙、周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二者以孰低为准),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