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事前审查,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资料,基于我们客观独立的立场,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审核,我们认为: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徐晓东 季立刚 徐兵
2023年4月21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晓东 | 季立刚 | 徐兵 |
时间:2023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