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矿股份: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矿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浙矿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部分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本为75,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465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0,000股,并于2020年6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由首次公开发行前的75,000,000股增至100,000,000股。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动,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首发前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66,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75%;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为33,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6名,分别为陈利华、陈连方、陈利群、陈利刚、段尹文、湖州君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君渡”)。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陈利华、陈利群、陈连方、陈利刚、段尹文以及湖州君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陈利华、陈利群、陈连方承诺:(1)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所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转让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份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陈利华、陈利群、陈连方、陈利刚、段尹文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额的2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2.湖州君渡承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关于股份流动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所持股份总额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最低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6月5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6,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66.7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6名,其中自然人股东5名,机构股东1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陈利华 | 32,550,000 | 32,550,000 | 注1 |
2 | 陈利刚 | 6,675,000 | 6,675,000 |
3 | 陈利群 | 6,675,000 | 6,675,000 | 注2 |
4 | 段尹文 | 6,675,000 | 6,675,000 | |
5 | 陈连方 | 6,675,000 | 6,675,000 | |
6 | 湖州君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500,000 | 7,500,000 | 注3 |
合 计 | 66,750,000 | 66,750,000 |
注1:股东陈利华为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
注2:股东陈利群为公司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在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为本次解除限售数量的25%。
注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湖州君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部分首发前限售股办理了质押,质押数量为4,000,000股,该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
三、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66,750,000 | 66.75% | -37,331,250 | 29,418,750 | 29.42% |
首发前限售股 | 66,750,000 | 66.75% | -66,750,000 | 0 | 0 |
高管锁定股 | 0 | 0 | 29,418,750 | 29,418,750 | 29.42%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33,250,000 | 33.25% | 37,331,250 | 70,581,250 | 70.58% |
三、总股本 | 100,000,000 | 100% | 100,000,000 | 100% |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陈星宙 | 周漾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